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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动态
新准则下应交资源税的核算
发布时间:2013-01-21        浏览次数:466        返回列表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资源税应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这里的课税数量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时,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在会计核算时,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的资源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科目,交纳的资源税,借记“应交消费——应交资源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例」某企业生产与销售固定盐,本月销售2 000吨,资源税每吨20元,企业账务处理如下:

  应交资源税=2 000×20=40 000(元)

  计算应交税金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4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40 000

  交纳税金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40 000

   贷:银行存款  4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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