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招生咨询热线:400-0808-102 
  • 手机版
    用手机扫描二维码直达商品手机版
招生咨询热线
400-0808-102
课程导航
会计上岗系列 学历教育系列 会计职称系列 财务管理系列 高新行业系列 后续教育系列 老板财务系列 软件认证系列
更多
更多新闻分类
  • 暂无分类
更多联系方式
  • 联系人:老师
  • 电话:400-0808-102
站内搜索
 
首页 > 机构动态 > 外地经营发票的领购
机构动态
外地经营发票的领购
发布时间:2013-01-23        浏览次数:672        返回列表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以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保证人同意为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填写担保书。担保书内容包括:担保对象、范围、期限和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担保书须经购票人、保证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是指由保证人缴纳罚款或者以保证金缴纳罚款。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具体范围由省税务机关规定。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咨询热线:400-0808-102 咨询QQ:1294015820
更多课程请点击进入:http://www.ttpx.net/com/nchqjy/
地址:民德路南方大厦7楼(象山北路与明德路交界口)
南昌恒企教育|南昌恒企会计|南昌会计培训

电话咨询

咨询电话:
400-0808-102

QQ客服

微信客服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