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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动态
会计处理企业年度结余经费需谨慎-深圳某公司罚款共计40余万元
发布时间:2013-01-07        浏览次数:298        返回列表

近日,深圳市地税局第三稽查局稽查人员在对某公司税务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于2010年底将其“职工福利费”以及“职工教育经费”的期初余额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最终转入了“未分配利润”。由于这一会计处理方式有误,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该局依法对这家公司做出了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共计40余万元的处理决定。

  据公司财务人员解释,这两个经费科目的期初余额实际为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各年度已计提而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以及职工教育经费,在年底将其作为以前年度利润转入当年度的“未分配利润”。那么,这一会计处理方式符不符合税法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呢?

  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是企业经营中为满足职工的集体生活需要,提高职工职业技能所发生的支出,是职工福利性质支出。旧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1.5%计算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其税前扣除问题重新做出了规范,将计算基础“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的同时也强调“据实扣除”而非以往的“计算扣除”。也就是说,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可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额度应按实际发生数而非计提数。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发布了《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该通知对企业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及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有如下规定:企业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该项目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根据该文件规定,企业在2008年以前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及职工教育经费余额已在以前年度作过税前扣除,如果不用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两费”冲减而直接改变用途结转税后利润,将导致当期多计扣除项目金额、少计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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