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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动态
新准则对控制的子公司用成本法核算的原因
发布时间:2013-01-16        浏览次数:207        返回列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2006)的有关规定: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即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之所以将原准则(制度)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与权益法的局限性有关,也是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结果。
  在权益法下,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随子公司净资产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当子公司实现利润,母公司需要相应地确认投资收益,由此,母公司的当期利润提高。但是,母公司该部分利润并没有相应的实际的现金的流入支持,从而出现了母公司有利润(对子公司的投资收益)而无现金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这就是权益法的一个弊端,它容易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对财务报表的阅读。
  然而,权益法也有成本法所无法具有的优势,即权益法下,可以反映出母公司实际控制的经济资源(包括子公司的经济资源)的整体盈利状况。
  为协调这一问题,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规定,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个别财务报表采用成本法核算;在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先进行权益法的调整,之后再进行相关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也就是说,个别财务报表采用成本法,合并财务报表仍采用权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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