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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动态
税法规定与新准则之捐赠的差异
发布时间:2013-01-18        浏览次数:190        返回列表

  (一)会计法规中有关捐赠的规定

  (1)将捐赠中应纳的流转税款及捐赠资产的账面价值按照捐赠业务的会计处理一同计入“营业外支出”。

  (2)受赠:在会计核算中,新准则下计入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二)现行税收法规中的规定

  1.捐赠:

  (1)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非货币资产用于捐赠,应视同按公允价值对外销售进行流转税的计算缴纳。

  (2)企业对外捐赠,除符合税收法规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2.受赠:

  (1)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

  (2)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纳税调整

  (1)捐赠:“企业对外捐赠,除符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2)受赠:“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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