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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地质大学专升本成考2018年石家庄报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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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品: 浏览次数:344河北地质大学专升本成考2018年石家庄报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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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河北石家庄市
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最后更新: 2018-08-19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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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河北地质大学招生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系人李老师:13-1-91-887-99-3 -信:13-191-887-993Q-Q35-56-214-957 

报名地址:石家庄桥西区红旗大街与槐安路交口紫金大厦902室李老师

乘车路线:石家庄市内乘坐1415253948788193107311312320,旅游2路公交车17中南区下车即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河北地质大学(原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校代码:10077)。

  第二条 学校校址。目前学校在两个校区办学:主校区(石家庄市槐安东路136号,邮编:050031)和北校区(石家庄市景源街26号,邮编:050073)。各专业入学校区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手册及我校招生信息网。

  第三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四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学历证书。学生在规定年限内成绩合格,达到毕业条件准予毕业者,将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河北地质大学毕业证书;凡达到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河北地质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我校2017年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和我校招生信息网统一向社会公布。

  我校是教育部批准的面向全国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普通高等院校之一。今年计划招收的本科生高水平运动员人数占本科总计划数的1%(含在本科计划之内),招收项目有足球和攀岩。

  第七条我校部分专业实行按专业大类招生。遵循社会需求与学科专业发展相结合,择优分流与尊重个性发展相结合,自主性与指令性相结合,根据学校专业分流相关规定,在第四学期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专业分流。

  第八条 我校本科大类招生所涵盖的专业为:

  1.工商管理类:含会计学、财务管理、审计学三个专业,会计学院入学;

  2.工商管理类:含工商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三个专业,商学院入学;

  3.公共管理类:含行政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两个专业;

  4.电子信息类:含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两个专业;

  5.计算机类:含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工程、软件工程三个专业;

  6.数学类:含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两个专业;

  7. 设计学类:含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三个专业。

  第九条 地质工程专业安排在资源学院和勘查技术与工程学院入学;产品设计专业安排在宝石与材料工艺学院和艺术设计学院入学(详见我校招生信息网)。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调档比例:按我校在该省公布招生计划数的100%-110%范围内调阅考生档案。

  第十一条对进档考生的录取专业按总分优先的原则安排。首先将进档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排队,按专业志愿顺序安排专业,当总分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线时,则进行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直至录取到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当最后一个专业志愿仍不能满足时,如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没有满额的专业;如不服从专业调剂,则进行退档处理;各专业志愿之间没有分数级差。

  对于内蒙古自治区的考生,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文件要求,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第十二条 对分数相同的考生安排专业或退档,按照专业志愿、单科成绩、品德鉴定、身体条件等综合考虑。

  第十三条 对有部分省市不分文理科但有选考科目要求的,按照我校选考科目要求来安排专业。

  第十四条 对符合加分政策的考生,我校依据投档成绩安排专业。

  第十五条 对相关科目的要求:

  根据学校的教学要求,电子信息类和计算机类部分课程使用英语教材授课;

  数学类(本科)专业首先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的数学成绩原则上要求不低于该科总分的60%;

  英语(本科)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并且首先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的英语成绩原则上要求不低于该科总分的60%;

  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专业在部分统一组织美术专业联考的省区招生,对文化课成绩达到控制线的考生按专业联考成绩择优录取,若专业成绩并列,则按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高水平运动员的录取工作,依据教育部《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我校《关于做好2016年高水平运动队招生测试工作的通知》及各省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体检和专业限制: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司〔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以上录取规则,如各省招生部门另有规定的,执行当地的录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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