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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动态
投资性房地产新旧比较与衔接
发布时间:2013-01-23        浏览次数:277        返回列表

 一、新旧比较

  投资性房地产准则导《企业会会计制度》有关规定(以下简称原制度)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一)要求单独核算和反映投资性房地产

  原制度不要求单独核算投资性房地产,相关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新准则将投资性房地产单独作为一项资产核算和反映,与自用房地产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加以区别,从而反映企业所持有房地产的构成情况和盈利能力。

  (二)适度引入了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后续计量模式

  企业通常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只允许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二、新旧衔接

  首次执行投资性房地产准则时,应当根据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对资产进行重新分类,凡是符合投资性房地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应当归类为投资性房地产。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按照首次执行日的公允价值作为投资性房地产人账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首次执行日后,应当按照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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