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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会计学习,海门会计实操培训,免税收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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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 浏览次数:507海门会计学习,海门会计实操培训,免税收入如何处理? 
品牌: 海门上元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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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18-01-22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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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会计辅导班,
海门上元教育刘老师--(电话:0513-82222505  手机:13901461054(同微信)   QQ:2881322384 )  
使用教材:
全国统一考试内容《经济法基础》和《初级会计实务》
海门上元学习报名地址:海门市解放中路301号贵都之星8幢7楼
1、税法规定:免税收入,本身已构成应税收入但予以免除,属于税收优惠项目。具体包括以下4项: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会计规定: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国债一般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期末会计上按照确认的利息收入,税法上按国债利息免税,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所以需要纳税调整,但不产生暂时性差异。
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第一条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即准则解释第3号不再区分是否为清算性股利,而是一律将其作为投资收益性质的股利,计入当期损益。
师资简介
双师型教师,既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又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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