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一)成立条件:
客观表现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被害人陷于认识错误→→被害人“自愿交付”财物(即处分财产)→→被告人受益→→被害人受损
1、如何理解“处分财产”的行为
(1)处分人是具有处分财产权限或地位、具有处分能力的人。(如幼儿、精神病人不可以,当然,也不要求是所有权人,只要是财产的占有人,根据社会一般观念,他能处分占有即可。)
(2)被害人必须具有处分的意思表示,将财产交由他人排他性的占有。
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宜认定为诈骗罪。
(3)欺骗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人错误认识,进而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
2、被害人必须有财产上的损失。
3、受骗人处分财物意图的目的没有实现的情况。
4、二者存在因果关系。
(二)其他问题:
1、电信诈骗。
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定诈骗罪。
2、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定诈骗罪。(如果骗免税的,定逃税罪)
3、无钱饮食、住宿。
(1)原本没有支付饮食、住宿费用的意思,而伪装具有支付费用的意思,欺骗对方,使对方提供饮食、住宿的,如果数额较大,成立诈骗罪。
(2)行为人原本具有支付饮食、住宿费用的意思,但在饮食、住宿后,采取欺骗手段不支付费用的。由于被害人并没有因此而免除行为人的债务,即没有处分行为,故对该行为难以认定为诈骗。
(三)以下情形的处理:
三角诈骗:是指受骗人,与受害人不是同一个人,但是要求受骗人有处分的权利。如果受骗人没有处分的权利,则行为人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处分并不要求必须是处分所有权,只要处分占有就可以。也就是说,将财物从自己的占有之下转移给犯罪分子在一段时间内独自排他性占有。处分财产不限于民法意义上的处分财产,而意味着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即由行为人或第三者事实上支配财产。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承诺免除行为人债务等。
1、如果该不知情的人是有处分权利的,行为人成立诈骗罪;如果该不知情的人是没有处分权利的,行为人成立盗窃罪。
2、暗中调包的(是指调被害人的包):定盗窃罪。
3、调虎离山的,原则上成立盗窃罪。
此种情形下虽然使用了欺骗手段,但是程度不够,没有达到使被害人自愿交付财产的地步,只是把人骗走了。
4、二重买卖。
(1)甲先将自己的不动产卖给乙,在乙经过登记取得不动产所有权之后,甲为了骗取丙的财产,又隐瞒真相,将该不动产卖给丙,使丙遭受财产上的损失。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
(2)将自己的钢琴出卖给B,同时约定,A继续占有钢琴一个月(所有权已转移给B);A在此期间又将钢琴卖给C(A与C无通谋),使B遭受财产损失的,对A应认定为侵占罪(即A不法处分了自己占有但归B所有的财产)。
(四)总结: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区别的要点在于:是否有交付行为。
1、受骗人资格
受骗者必须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的人。欺骗幼儿、精神病患者(没有处分财产权限)或者机器(不可能存在错误认识)的,成立盗窃罪。
2、交付意思
及于占有者的意思,转移占有人有认识的犯罪对象。
(1)针对物的价值进行欺骗,成立诈骗罪。
(2)针对物的数量进行欺诈,成立诈骗罪。
(3)混入异质进行欺骗,成立盗窃罪。
3、交付行为
交付即处分,指将被害人的财产转移为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占有。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免除债务、设立债权等。
4、直接性
直接转移物或者利益。如果是保持被害者对物的占有的同时,仅仅使其占有“迟缓”,不能成立诈骗。
咨询热线:0512-66555771 联系QQ :1294015820
更多课程点击请进入:http://www.ttpx.net/index.php?homepage=szhtchy
苏州校区:苏州市干将西路515号佳福国际大厦808室
昆山校区:昆山市前进东路与长江路口国际大厦东副楼4楼;昆山市集街65号,和月精致酒店2楼
吴江校区:吴江中山北路吴江高级中学对面雷博大厦2楼
张家港校区:张家港市人民中路12号
太仓校区:太仓市东仓路明德高中
常熟校区:常熟市总工会培训学校
苏州司法培训|苏州司法培训学校|苏州司法培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