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5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毁坏的含义。——“一般的效用侵害说”
即“毁坏不限于从物理上变更或者消灭财物的形体,而是包括丧失或者减少财物的效用的一切行为。所谓的丧失与减少(使他人鱼池的鱼游失、将他人的戒指扔入海中),而且包括因为心理上、感情上的缘故面导致财物的效用丧失或者减少(如将粪便投入他人餐具,使他人不再使用餐具,这是日本的真实案例);不仅包括财物本身的丧失,而且包括被害人对财物占有的丧失(如将他人财物隐藏)等情况”。
2、“非法占有目的”与“毁坏目的”的区分
非法占有:不仅表现为行为人对他人财物在物理意义上的实际控制,通常也表现为行为人遵从财物的本来用途进行利用和处分,以实现财物的价值或取得相应的利益。所谓本来用途就是财物自身具有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不仅包括经济价值,还包括审美等其他价值。一般而言,非法占有人不会无故将占有的财物轻易毁弃。
非法毁坏:行为人出于毁坏公私财物的经济用途的目的实际控制他人财物后予以毁损或消灭。虽然行为人也实际控制了他人财物,排除了权利人合法占有财物的可能性,但其控制该财物的目的并不是依照其本来的用途利用和处分,而是变更财物性质和价值或使其灭失,使人在事实上不能按照该物的本来用途使用和处分
总结:
故意毁坏财物罪和盗窃罪的区分:关键在于是否建立了新的占有,如果建立了新的占有,成立盗窃罪,如果没有建立新的占有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八、职务侵占罪
第271条: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它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如何理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在本单位担任董事、经理、会计等职务产生的便利条件。在本单位没有担任上述职务,而是利用因工作需要而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的,也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经手!
2、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情形:如果是利用对本单位情况的熟悉,非法占有他人保管财物的,不构成犯罪,应以盗窃罪论处。
(二)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的人员,但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1、即使是通过不正当手段成为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的人员,或者是单位临时请来处理事务的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此外,还包括临时雇佣的工作人员。
2、注意贪污罪的主体范围: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国有单位中(国有公司、企业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是指国有独资的)
(3)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它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例如: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其它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
(5)受国家机关、国有单位委托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如因为承包、租赁、聘用而经营管理国有财产。
(三)共犯
1、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人员和他人共同侵占公司财物的:职务侵占罪。
2、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犯罪的定性:如非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甲与国有公司委派到该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乙共同侵占该非国有公司的财产时。
司法解释的特别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性质定罪。不能区分主从犯的,定贪污罪。
处理步骤:
(1)先看利用了谁的身份,如果是利用了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两人均定贪污罪。
(2)均利用了各自身份的,看谁是主犯。如果难以区分主从犯,应当:按职务高低确定主从犯;职务相同的,看行为人的职权与财物的占有关系。
(3)如果仍无法区分主从犯的,按高身份即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均定贪污罪。——这实际上是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
(四)法律注意规定
1、刑法第183条第1款: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2、村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司法解释)
九、挪用资金罪
1、挪用资金罪的表现形式:(同挪用公款罪)
(1)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2)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
(3)进行非法活动。
筹建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公司登记注册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上的资金,符合上述形式的,也认定为挪用资金罪。
2、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的工作人员。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定挪用资金罪。(但是,请特别注意:上述受委托的主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侵吞单位财产的,应定贪污罪。)
3、“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挪用的名义是自然人;使用人是自然人。)
(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它自然人使用;
(2)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它自然人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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