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一)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对象
1、原则上仅指“公款”。
2、特定情形下指“公物”: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三)归个人使用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1、自然人使用:归本人、亲人其他自然人使用
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它单位(国有,非国有均可)使用
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
例外:经单位领导集体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利益,决定
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不属于挪用公款。
(四)行为方式:
1、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如行贿、贩毒、走私等,需要数罪并罚。挪用的数额和时间无限制。
2、挪用公款从事营利活动,要求数额较大,时间不问。(用于公司验资也属营利活动)
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挪用公款满足生活所需,需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
(五)共犯问题: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策划取得挪用的公款的,以共犯论
总结: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区别:身份不同。
如果使用人采取贿赂的方式,构成行贿罪,挪用人构成受贿罪数罪并罚。
(六)转化为贪污罪的情形。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最大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对其携带挪用的公款部分,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2、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帐、销毁有关帐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3、行为人截取单位收入不入帐,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4、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总结:
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区别:身份不同。
挪用公款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是否挪用归个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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