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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动态
苏州司法培训_海天司考培训刑法50个重点罪名解读25—挪用公款罪
发布时间:2015-08-13        浏览次数:223        返回列表
 苏州司法培训苏州海天教育培训学校一所专业化的法律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专业的名师指导,值得信赖。

 

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一)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对象

1、原则上仅指“公款”。

2、特定情形下指“公物”: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三)归个人使用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1、自然人使用:归本人、亲人其他自然人使用

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它单位(国有,非国有均可)使用

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

例外:经单位领导集体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利益,决定

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不属于挪用公款。

(四)行为方式:

1、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如行贿、贩毒、走私等,需要数罪并罚。挪用的数额和时间无限制。

2、挪用公款从事营利活动,要求数额较大,时间不问。(用于公司验资也属营利活动)

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挪用公款满足生活所需,需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

(五)共犯问题: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策划取得挪用的公款的,以共犯论

总结: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区别:身份不同。

如果使用人采取贿赂的方式,构成行贿罪,挪用人构成受贿罪数罪并罚。

(六)转化为贪污罪的情形。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最大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对其携带挪用的公款部分,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2、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帐、销毁有关帐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3、行为人截取单位收入不入帐,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4、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总结:

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区别:身份不同。

挪用公款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是否挪用归个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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