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二)对象:贿赂。
1、财物:包括财产性的利益;但不包括非财产性的利益,如性贿赂。
2、非法的财物仍然成立受贿罪。
(三)表现形式: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主动索贿)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被动受贿)
3、在经济往来中受贿,即在经济往来中违法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商业贿赂)
4、斡旋受贿
(1)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
(2)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
5、事后受贿。要求有约定,即受贿意图必须在职时形成。
6、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理解:现在认为只要知道请托事情,收受财物的就视为他人谋利益。
(四)行为方式: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1)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分管、负责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2)利用有隶属关系的其它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
(3)利用有制约关系的人员的职权。
2、职务上的便利:可以是本人的职权,下级的职权,下属的职权,属于直接利用职务便利
(五)罪数
收受贿赂后又实施了其它犯罪行为的,原则上应当数罪并罚。但存在如下例外情况:
1、刑法399条。受贿后又构成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从一重罪。
2、受贿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只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一罪,不另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实施了“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的,同时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从一重罪处罚。
(六)既遂的标准:收受了财物。
(七)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1、主体不同。前者包括国家工作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处的;后者为:公司、企业及其它单位的工作人员。
2、行为方式:一般受贿罪中,索贿型的,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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