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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动态
苏州司法培训_海天司考培训刑法50个重点罪名解读26—受贿罪
发布时间:2015-08-13        浏览次数:234        返回列表
 苏州司法培训苏州海天教育培训学校一所专业化的法律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专业的名师指导,值得信赖。

 

(一)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二)对象:贿赂。

1、财物:包括财产性的利益;但不包括非财产性的利益,如性贿赂。

2、非法的财物仍然成立受贿罪。

(三)表现形式: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主动索贿)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被动受贿)

3、在经济往来中受贿,即在经济往来中违法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商业贿赂)

4、斡旋受贿

(1)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

(2)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

5、事后受贿。要求有约定,即受贿意图必须在职时形成。

6、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理解:现在认为只要知道请托事情,收受财物的就视为他人谋利益。

(四)行为方式: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1)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分管、负责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2)利用有隶属关系的其它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

(3)利用有制约关系的人员的职权。

2、职务上的便利:可以是本人的职权,下级的职权,下属的职权,属于直接利用职务便利

(五)罪数

收受贿赂后又实施了其它犯罪行为的,原则上应当数罪并罚。但存在如下例外情况:

1、刑法399条。受贿后又构成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从一重罪。

2、受贿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只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一罪,不另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实施了“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的,同时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从一重罪处罚。

(六)既遂的标准:收受了财物。

(七)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1、主体不同。前者包括国家工作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处的;后者为:公司、企业及其它单位的工作人员。

2、行为方式:一般受贿罪中,索贿型的,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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