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登记完毕后要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已经登账的符号表示已经记账
(2)登记账簿时,必须使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银行的复写账簿除外)或者铅笔书写。
(3)账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上面要留有适当的空格,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格距的1/2。
(4)各种账簿应按页码顺序连续登记,不得隔页、跳行。如发生隔页、跳行现象,应在空页、空行处用红色墨水划对角线注销,或者注明“此页空白”或“此行空白”字样,并由记账人员签名或者签章。
(5)凡需要结出余额的账户,应当定期结出余额。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逐日结出余额。
(6)每一账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也可以将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只写在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以保持账簿记录的连续性,便于对账和结账。
(7)实行电算化的单位,总账和明细账应当定期打印
(8)错账更正
如果账簿记录发生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准重新抄写,必须按照下列方法予以更正:
记账凭证正确无误,仅是登记账簿时发生笔误,应将错误的文字或数字划红线注销,但必须使原有字迹可辨认,然后在划线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数字,并在更正处盖章,以示负责。对于错误的数字,应全部划红线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错误数字。对于文字错误,可只划去错误的部分
记账凭证错误使用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按红字更正法或补充登记法更正后的记账凭证重新登记账簿
(9)对账
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至少每年进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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