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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动态
禁止进口管理
发布时间:2013-01-05        浏览次数:343        返回列表

(一)禁止进口管理

对列入国家公布的禁止进口目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或停止进口的货物、技术,任何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得经营进口。

1.禁止进口货物管理

我国政府明令禁止进口的货物包括:列人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由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商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进口的商品以及其他各种原因停止进口的商品。

(1)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商品

目前,我国公布的《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包括:

①《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一批),是为了保护我国的自然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从我国国情出发,履行我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与保护世界自然生态环境相关的一系列国际条约和协定而发布的。如国家禁止进口属破坏臭氧层物质的四氯化碳,禁止进口属世界濒危物种管理范畴的犀牛角、麝香、虎骨等。

②《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均为旧机电产品类,是国家对涉及生产安全(压力容器类)、人身安全(电器、医疗设备类)和环境保护(汽车、工程及车船机械类)的旧机电产品所实施的禁止进口管理。

③2008年颁布的《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由原三、四、五批禁止进口目录补充合并而成,所涉及的是对环境有污染的固体废物类,包括废动物产品,废动植物油脂,矿产品、矿渣、矿物油、沥青的废料,废药物,杂项化学品废物,废橡胶、皮革,废特种纸,废纺织原料及制品,玻璃废物,金属和含金属废物等。

④《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六批),为了保护人的健康,维护环境安全,淘汰落后产品,履行《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而颁布,如长纤维青石棉、二恶英等。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进口的商品

①来自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②动植物病源(包括菌种、毒种等)及其他有害生物、动物尸体、土壤;

③带有违反“一个中国”原则内容的货物及其包装;

④以氯氟羟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和以氯氟羟物质为制冷工质的家用电器用压缩机;

⑤滴滴涕、氯丹等;

⑥莱克多巴胺和盐酸莱克多巴胺。

(3)其他各种原因停止进口的商品

①以CFC一12为制冷工质的汽车及以CFC一12为制冷工质的汽车空调压缩机

(含汽车空调器);

②右置方向盘的汽车;

③旧服装;

④Ⅷ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

⑤氯酸钾、硝酸铵。

2.禁止进口技术管理

根据《对外贸易法》、《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的技术目录。属于禁止进口的技术,不得进口。


目前,《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所列明的禁止进口的技术涉及钢铁冶金、有色金属冶金、化工、石油炼制、石油化工、消防、电工、轻工、印刷、医药、建筑材料生产等技术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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