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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http://www.szkjfdw.com/newsshow.asp?newsid=1317
第四章 内容与形式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一)会计理论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
(二)政策法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从事会计工作的能力;
(三)业务知识和技能训练继续教育,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会计准则制度等专业知识、内部控制、会计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
(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
(一)参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二)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三)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四)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
(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
(六)参加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
(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
(八)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其他形式培训。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定期公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名称等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还包括:
(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
(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
(四)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五)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六)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财务局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
(七)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的从业要求,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效果和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