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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第一批公告

广州硕方教育   2013-03-19 阅读:696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工商总局对各类职业资格进行了清理规范,拟分批向社会公告职业资格清理规范结果。现就第一批职业资格予以公告。
本公告所列职业准入类职业资格中,第1项至第3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第34项至第36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置的。
本公告所列职业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中,第1项至第26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行业发展和管理需要,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设置的;第27项至第229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和相应国家职业标准以及有关规定设置的。
特此公告。

          
职业资格清理规范第一批公告目录

  
一、职业准入类(36项)
序号
 名  称
 设置依据
 实施承办部门或机构
 
1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1项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1〕127号))
 发展改革委
 
2
 价格鉴证师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3项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66号))
 发展改革委
 
3
 价格评估人员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8项
 发展改革委
 
4
 教师资格
 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
 教育部
 
5
 假肢与矫形器制作专业技术人员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68项
(《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7〕38号))
 民政部(中国康复器具协会)
 
6
 法律职业资格
 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公证法
 司法部
 
7
 会计从业资格
 会计法
 财政部
 
8
 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法
 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9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06号))
 环境保护部
 
10
 注册建筑师
 注册建筑师条例
(《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建立注册建筑师制度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建设〔1994〕第59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
 
11
 勘



 注册土木工程师
 岩土
 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35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利水电工程
 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58号))
 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港口与航道
工程
 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7号))
 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道路工程
 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18号))
 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注册结构工程师
 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设〔1997〕222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
 
注册电气工程师
 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5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
 
勘察设计
 注册机械工程师
 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勘察设计注册机械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
 
注册化工工程师
 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6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
 
注册冶金工程师
 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5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
 
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
 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6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
 
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
 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
 
注册环保工程师
 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关于印发<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56号))
 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12
 注册城市规划师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98项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
 
13
 房地产估价师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房〔1995〕14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
 
14
 注册验船师
 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8号))
 交通运输部、农业部
 
15
 医师资格
 执业医师法
 卫生部
 
16
 乡村医生资格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卫生部
 
17
 护士执业资格
 护士条例
 卫生部
 
18
 拍卖师
 拍卖法
(《拍卖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130号))
 商务部、国资委(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19
 棉花质量检验师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0〕70号))
 质检总局
 
20
 注册计量师
 计量法
(《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40号))
 质检总局
 
2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含无损检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质检总局
 
22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51项
 质检总局
 
23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从业人员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质检总局
 
24
 统计人员从业资格
 统计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39项
 统计局
 
25
 专利代理人
 专利代理条例
 知识产权局
 
26
 导游人员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旅游局
 
27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75项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72号))
 地震局
 
28
 精算专业人员
 保险法
 中国保监会
 
29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
 保险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20项
 中国保监会
 
30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
 保险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25项
 中国保监会
 
31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5项
 中国保监会
 
32
 注册测绘师
 测绘法
(《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14号))
 测绘局
 
33
 执业药师
 药品管理法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4号))
 食品药品监管局
 

 
 
 
34
 家畜繁殖员
 就业促进法、畜牧法
 农业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35
 农机修理工
 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农业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36
 焊工
 就业促进法、消防法
 地方技能鉴定机构
 

  

二、职业水平评价类(229项)
序号
 名 称
 设置依据
 实施承办部门或机构
 
1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认证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4]110号)
 发展改革委(中国投资协会)
 
2
 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
 《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63号)
 发展改革委(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3
 普通话水平测试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6号)
 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广电总局
 
4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10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
 
5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3]39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
 
6
 社会工作者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71号)
 民政部
 
7
 注册资产评估师(含珠宝专业)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职发[1995]54号)
 财政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8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财会[2000]11号)
 财政部
 
9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职发[1993]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代管)
 
10
 矿业权评估师
 《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O00]82号)
 国土资源部
 
11
 土地登记代理人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6号)
 国土资源部
 
12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4]13号)
 环境保护部
 
13
 房地产经纪人
 《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1]12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
 
14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51号)
 交通运输部
 
15
 船舶专业技术资格
 《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职发[1992]1号)
 交通运输部、农业部
 
16
 国际商务专业人员
 《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70号)
 商务部
 
17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
 卫生部
 
18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
 《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审人发[2003]4号)
 审计署
 
19
 管理咨询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咨询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71号)
 中国企业联合会
 
20
 企业法律顾问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7]26号)
 国资委、司法部
 
21
 注册税务师
 《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4号)
 税务总局
 
22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0]123号)
 质检总局
 
23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国统字[1995]46号)
 统计局
 
24
 证券业从业人员
 《证券法》
《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证委发[1995]6号)
 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
 
25
 期货从业人员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证监发[1999]43号)
 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
 
26
 翻译专业资格
 《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3]21号)
 外文局
 

 
 
 
27
 地质勘查(技能)人员
 钻探工、物探工、水文地质工、样品制备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28
 测绘(技能)人员
 大地测量员、摄影测量员、地图制图员、地籍测绘员、房产测量员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29
 矿物开采人员
 露天采矿挖掘机司机、钻孔机司机、井筒冻结工、矿井开掘工、井下采矿工、支护工、矿山提升机操作工、矿井机车运输工、矿井通风工、矿山安全监测工、矿山检查验收工,矿灯、自救器管理工,矿山救护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30
 矿物处理人员
 筛选破碎工、重力选矿工、浮选工、磁选工、选矿脱水工、尾矿处理工、磨矿工、水煤浆制备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31
 钻井人员
 井架安装工、钻井工、固井工、平台水手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32
 石油、天然气开采人员
 油、气井测试工,采油工、采气工、井下作业工、天然气净化工、油气输送工、油气管道保护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33
 盐业生产人员
 海盐制盐工、湖盐采掘工、湖盐脱水工,驳筑、集拆坨盐工,井矿盐采卤工、井矿盐卤水净化工、真空制盐工、冷冻提硝工、苦卤综合利用工、精制盐工、盐斤分装设备操作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34
 炼铁人员
 烧结球团原料工、烧结工、球团焙烧工、烧结成品工、高炉原料工、高炉炉前工、高炉运转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35
 炼钢人员
 炼钢原料工、平炉炼钢工、电炉炼钢工、炼钢浇铸工、炼钢准备工、整脱模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36
 铁合金冶炼人员
 铁合金原料工、铁合金电炉冶炼工、铁合金焙烧工、铁合金湿法冶炼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37
 重有色金属冶炼人员
 重冶备料工、焙烧工、火法冶炼工、湿法冶炼工、电解精炼工、烟气制酸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38
 轻有色金属冶炼人员
 氧化铝制取工、铝电解工、镁冶炼工、硅冶炼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39
 稀贵金属冶炼人员
 钨钼冶炼工、钽铌冶炼工、钛冶炼工、稀土冶炼工、贵金属冶炼工、锂冶炼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40
 半导体材料制备人员
 半导体原料制备工、多晶制取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41
 金属轧制人员
 轧制原料工、金属轧制工、酸洗工、金属材涂层工、金属材热处理工、焊管工、精整工、金属材丝拉拔工、金属挤压工、铸轧工、钢丝绳制造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42
 铸铁管人员
 铸管备品工、铸管工、铸管精整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43
 碳素制品生产人员
 碳素煅烧工、碳素成型工、碳素焙烧工、碳素浸渍工、碳素石墨化工、碳素石墨加工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44
 硬质合金生产人员
 硬质合金混合料制备工、硬质合金成型工、硬质合金烧结工、硬质合金精加工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45
 金属冶炼、轧制人员
 冶炼风机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46
 化工产品生产通用工艺人员
 化工原料准备工、压缩机工、气体净化工、过滤工、油加热工、制冷工、蒸发工、蒸馏工、萃取工、吸收工、吸附工、干燥工、结晶工、防腐蚀工、化工工艺试验工、化工总控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47
 石油炼制生产人员
 燃料油生产工,润滑油、脂生产工,石油产品精制工、油制气工、加油站操作员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48
 煤化工生产人员
 备煤筛焦工、焦炉调温工、焦炉机车司机、煤制气工、燃气储运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49
 化学肥料生产人员
 合成氨生产工、尿素生产工、硝酸铵生产工、碳酸氢铵生产工、硫酸铵生产工、过磷酸钙生产工、复合磷肥生产工、钙镁磷肥生产工、氯化钾生产工、微量元素混肥生产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50
 无机化工产品生产人员
 硫酸生产工、硝酸生产工、盐酸生产工、磷酸生产工、纯碱生产工、烧碱生产工、氟化盐生产工、无机化学反应工、气体深冷分离工、工业气体液化工、炭黑制造工、二硫化碳制造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51
 基本有机化工产品生产人员
 脂肪烃生产工、环烃生产工、烃类衍生物生产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52
 合成树脂生产人员
 聚乙烯生产工、聚丙烯生产工、聚苯乙烯生产工、聚丁二烯生产工、聚氯乙烯生产工、环氧树脂生产工、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ABS)生产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53
 合成橡胶生产人员
 顺丁橡胶生产工、丁苯橡胶生产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54
 化学纤维生产人员
 化纤聚合工、湿纺原液制造工、纺丝工、化纤后处理工、纺丝凝固浴液配制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55
 精细化工产品生产人员
 有机合成工、农药生物测试试验工、染料分析工、染料应用试验工、染料生产工、研磨分散工、催化剂制造工、催化剂试验工、涂料合成树脂工、制漆配色调制工、溶剂制造工、化学试剂制造工、化工添加剂制造工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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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信息记录材料生产人员
 片基制造工、感光材料制造工、感光材料试验工,废片、白银回收工,磁粉制造工、磁记录材料制造工、磁记录材料试验工、感光鼓涂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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